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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过去是如何处理的?

栏目: 刑事处罚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2.34W
虚假诉讼过去是如何处理的?

一、虚假诉讼过去是如何处理的?

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并对该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拘留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对于虚假诉讼的处理。没有实际的利益纷争,原告与被告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的手段,拿到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以达到不当目的的行为被称作“虚假诉讼”。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二、虚假诉讼可以起诉吗?

(一)可以起诉别人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所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司法机构都对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三、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区分是什么?

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的方式侵害他人的权益就是虚假诉讼,出现这种情况,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节,对原告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会造成虚假诉讼罪,是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

Tags:诉讼 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