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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托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栏目: 司法鉴定 / 发布于: / 人气:3.1W

司法鉴定委托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我国国家的司法机构规定,当事人可以将司法鉴定具体事项交给委托人进行鉴定过程,同时当事人与委托人应当签署司法鉴定委托协议。那么,司法鉴定委托手续需要哪些资料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过程中将会用到鉴定材料、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一、出具鉴定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1、这里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2、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3、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委托。

即禁止鉴定人脱离鉴定机构私下直接接受委托,而要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同样,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希望确定由某个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的,也必须通过该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三、受理审查

1、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2、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四、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委托手续的办理是有必要性的,在此之前应当充分准备好相关材料进行办理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委托权,积极做好相关司法鉴定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取得最佳结果。更多相关法律知识请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