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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栏目: 经济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1.19W

一、江苏宿迁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江苏宿迁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江苏宿迁企业或者个人生产假药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主体是什么?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综上所述,江苏宿迁不法企业或者个人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立案标准的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检察院审查后起诉由法院判决。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刑的标准分为几个档次,从拘役管制量刑起点开始,随着犯罪情节加重,可以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