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戒毒场所、权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