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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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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是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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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第三人的特点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制度借鉴了民事诉讼制度,但又不同于民诉法的规定。民诉法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称为诉讼中的第三人。这里将第三人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无独立请求权的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本诉的原告与被告作为共同的被告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受原告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原告的义务。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通常是站在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支持其诉讼主张,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证据。参加辩讼以辅助一方当事人胜诉。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因此,无权处分原告或被告也不是被告。因此,无权处分原告或被告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实施承认诉讼请求,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撤诉和解等原告或被告有权进行的诉讼行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案件处理结果即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不应分类。从本文第一个问题所列的情况看,劳动争议设立的第三人,一般为本案的义务人。把第三人引入仲裁中主要是承担责任,也就是在案件处理中是被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