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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多少? | 【消费侵权】销售未贴标签的茶叶

栏目: 消费权益 / 发布于: / 人气:9.89K

案情简介

【消费侵权】销售未贴标签的茶叶,值多少?

原告刘某于2012年11月2日到被告超市购买了两盒茶叶(单价380元),回家后发现该两盒茶叶外包装没有标签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打开外包装,其单包茶叶上也只有简单信息,没有发现生产日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超市退还货款760元并给予十倍赔偿760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经营者刘某出售的茶叶外包装和内包装上均未标示生产日期,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即使消费者可能存在明知非法生产而购买,但违法在先,不能因消费者不当行为去否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因此应当认定被告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超市向原告刘某出售的茶叶外包装和内包装上均未标示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被告超市作为经营范围中包括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商业企业,应当熟知国家标准并按此标准对所购入和上架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查,而且该项检查并不需要特殊的仪器和设备,仅凭肉眼即可进行。因此认定被告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刘某退还价款76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