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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解除

栏目: 产品质量 / 发布于: / 人气:1.18W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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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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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商业化越来越普及,在企业进行买卖时,一般需要填写购销合同,但是在购销合同中,有时会出现标的的质量问题。那么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下面,让小编就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为大家做相关讲解。


  如何对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审查并组织鉴定?

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是否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提出鉴定产品质量申请的期限及相关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同时鉴定申请方应当预交鉴定费和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2、购销合同是否约定验收质量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是否有支持异议的证据材料。看当事人提出产品质量问题是简单地陈述质量异议理由,还是已经提供相当的证据材料。对提供了证据材料的,法官可经审查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认定质量异议是否存有事实根据。对没有支持异议的证据材料,法律对异议不予以支持。

4、鉴定结论是否是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审判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赖于鉴定结论,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质核查,或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检查并详细列举质量问题或质量现象清单。这样既可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质量问题的状况,有利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通过维修、更换或者降价、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双方的争议。总之货物质量鉴定程序不应轻易启动,整体上可围绕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凡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初步证明存在某些方面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时鉴定是解决当事人双方讼争的必要证据,符合以上情况的,可考虑启动鉴定程序。

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因为这个不仅仅影响了销售量,更会让消费者感到失望,从而影响企业声誉,对企业造成不可计量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很难挽回的,所以,要根据相关法律认真对待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做到对企业的负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苏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