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依据 ①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第八条; ② 《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第二条、第三条。 2、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应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③填写《参保单位信息表》和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表》;④成建制转入时,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以个人身份参保登记时,应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①本人身份证;②本人户口本;③营业执照或灵活就业证明;④登记前曾在其他地区参保时,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⑤参保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4、受理登记的机构: 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5、办事流程: ① 申请参保的单位或个人在社会保险登记受理科室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参保信息表》、《参保人员信息表》; ② 申请参保的单位或个人将填写完毕的表格及所需提交的资料交于受理科室(单位需附参保申请); ③ 办机构受理科室接到单位参保申请后,应派二人以上工作人员前往参保单位实地考察; ④ 办机构受理科室,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