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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结算日是怎么规定的

栏目: 社保 / 发布于: / 人气:2.96W

一、苏州社保结算日是怎么规定的?

苏州社保结算日是怎么规定的

苏州市区社保结算期是每个月的8-10号。苏州社保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于每月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企业参保单位的申报期为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期为每月11日至次月5日。

2、申报期截止后,社保经办机构于10日前进行结算,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月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参保单位可于每月11日后,至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窗口,或使用自助打印设备(限已办理经办人实名登记的单位),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表》。

二、在苏州职工社保基数怎么确定?

每年1月开始,参保单位应当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三、确定职工社保基数要注意哪些问题?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屋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保结算日都不一样,在规定的社保结算日内是没有办法交纳社会保险的,若用人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就会产生滞纳金。不管在苏州还是其他地方,社保费用统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