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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理财北京XX众信财富到期延期兑付投资者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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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理财北京XX众信财富到期延期兑付投资者起诉状

P2P理财北京XX众信财富到期延期兑付投资者起诉状

原 告:杨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弄X号X室

被告一:北京众信XX投资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XX号3201室

被告二:山东XX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XX软件园5号楼9层A区

被告三:北京众信XX投资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X号X层XX室

{子问题开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三共同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X万元,并向原告支付收益X万元(按13%/年计算,自2014年X月X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以上共计人民币X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子问题开始}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原告经某网站推荐,了解到被告一网站众信*富的P2P理财业务。该网站宣称实力强劲,是被告三集团旗下分公司,并称理财方式收益高,风险性小,第三方资金托管,公司采用“本息保障计划”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后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委托理财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一的理财产品X万元,年利率13%,期限为一年,被告二对此提供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出资X万元。但合同期满后,原告并没有收到兑付的本金和收益,反被告知要延期一个月。2015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一位于上海的营业部已关闭,原告也无法联系被告一的工作人员。原告后要求被告二和被告三履行合同义务,但都未有回复。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某

2015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