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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伤职工工资待遇如何?

栏目: 工伤赔偿标准 / 发布于: / 人气:2.83W

郑州工伤职工工资待遇如何?

郑州工伤职工工资待遇如何?

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住宿费(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眼、假牙、轮椅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7、住院期间护理费(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29条的规定: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郑州的员工如果受伤,不管是否认定为工伤,都不需要自己先垫付医疗费用。而且,在受伤期间,其工资福利依旧存在,不过一般停工留薪的时间不会超过12个月。在工作中,还是要注意个人的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