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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理条件

栏目: 社保纠纷 / 发布于: / 人气:6.13K
失业保险办理条件
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简历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几点: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背的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提供相应材料。
2、审核材料
3、建立单位管理基础信息和失业保险管理代码机构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Tags:办理 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