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非法用工单位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栏目: 劳动关系 / 发布于: / 人气:9.47K

一、非法用工单位辞退员工怎么赔偿怎么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非法用工”具各以下特征:

(1)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过去、现在两个时间段);简而言之,就是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而非法用工的情形。

3、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能力不足等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标准: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

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2、 第九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4、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规定,扩大了企业范围,包括非法用工单位,明确了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非法用工单位可以成为工伤事故赔偿主体。

5、因非法用工致伤,劳动者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对非法用工引发的损害赔偿,如果适用一般的雇佣合同关系去处理,虽然从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反映出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默视和放任,从长远看不利于场经济稳定有序的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不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对受害者的长远保护,因此,非法用工致伤,劳动者应当视同工伤,这与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非法使用童工,或者从事非法生产经营雇佣员工,属于非法雇工,非法雇佣员工致使员工伤亡的,应当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非法用工致使员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按照实际损失数额支付误工费,医疗费等。致人死亡的应当一次性给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