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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

栏目: 劳动关系 / 发布于: / 人气:2.67W

1、开具清税证明请随带《清税申报表》(需加盖法人章和单位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清税申报表》中附送资料指以下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2)《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报送);
(4)非居民企业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税控专用设备(纳入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
(6)单位纳税人报送: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需要清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报送)。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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