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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居住证暂行条例

栏目: 居住证 / 发布于: / 人气:2.33W

洛阳居住证暂行条例

洛阳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本地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有关法律和《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本市城市区及所属县(市)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入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本地户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公共服务机制。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非本地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住屋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本地户籍人员居住的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根据县级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非本地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本地户籍人员居住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非本地户籍人员居住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非本地户籍人员拟办理居住证的,应当到入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受托机构办理居住登记,作为申办居住证的计时起点证明。

第九条 居住登记应当由本人提交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居住或者就业、就读证明材料,并接受当场人像采集。

第十条 非本地户籍人员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申领居住证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入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受托机构申请办理。

申领人居住登记时相关信息已有变更的,应当予以补正。

第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受托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发。

第十三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一个月内向原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受托机构申办居住证签注。签注有效期满未再申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洛阳居住证暂行条例 是结合洛阳市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了此条例,居住登记应该由本人持有相关证件进行办理,非本地户籍的人员要按照相关流程,携带齐全资料去公安机关部门进行暂住证的办理,持有居住证可以享受当地户籍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