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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可给补办的规定是怎样的

栏目: 工伤认定 / 发布于: / 人气:5.48K

工伤认定书可给补办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平时遇到工伤的话,工伤认定书的重要性是不需要小编多说的。工伤认定书既是大家维权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需要做工伤鉴定的话也是需要提交工伤认定书的。因此,劳动保障局在为劳动者本人出具工伤认定书以后,如果一不小心丢失了,是可以进行补办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工伤认定书可给补办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工伤认定书可给补办的规定是怎样的?

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办理。

二、尚未认定的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等。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的

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保存50年,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不影响公司已经认定的事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复印,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我们可以看出,工伤认定书如果丢失的话,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重新进行补办就可以了。另外在我国,所规定的对于员工的工伤认定书,通常情况下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会保存50年,因此大家如果丢失的话,携带好相关的证明到相关地区重新领取一份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