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护肤品、化妆品,剃须刀等一方专用的物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比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对自己子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上面就是属于个人财产的一些情形,您是否已经清楚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