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前,夫妻一方赠送给另一方的首饰,应当认定为受赠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受赠的一方对该首饰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