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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精神病必须鉴定吗

栏目: 法医鉴定 / 发布于: / 人气:2.04W
离婚诉讼中精神病必须鉴定吗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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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精神病离婚诉讼是否允许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据此规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种情况:



    (一)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二)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三)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离婚案件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配偶一方为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关键是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起诉离婚的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