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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探视权怎么写申请书

栏目: 子女抚养 / 发布于: / 人气:1.97W

关于离婚后探视权怎么写申请书

离婚是很常见的了,很多年轻的夫妻因为一些小事就离婚,对于离婚也是司空见惯,离婚的问题是很多的,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必须在离婚的时候协议解决好,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需要体检申请书,但是离婚后探视权怎么写申请对于好多朋友来说是有一定困难的。下面小编就告诉大家怎么写申请。

一、关于离婚后探视权怎么写申请书

探望权起诉书与一般的民事起诉书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其中,诉讼请求不宜过多,说明主要目的即可,重点在于“事实与理由”部分,对于提起探望权诉讼一方来说,如何陈述被告一方在抚养孩子方面有哪些不利的地方,自己的合法探望权得不到保障等等,一定是能够打动法官,而且事实和证据都很充分才行。

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 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 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 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的条件

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的条件

来源:马文斌律师发表时间:2014年04月30日浏览:24079 次

抚养权抚养费监护权探视权社会抚养费亲子鉴定

婚姻法第38 条第3 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 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存在以下情况,相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内容未作规定,没有列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后作出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望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判决,如果通过审理确认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就应该中止。如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一方吸毒、赌博、酗酒、品行不端、有严重的传染病、精神疾病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或有利于探视机会将子女藏匿起来等,就应该中止探望。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是未按期给付抚养费,或者是父母因犯罪被收监(父母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而入狱除外),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律依据。如果上述情况消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同时,可看到探视权是一种请求权,它的中止和恢复必须经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裁定中止探视权或通知恢复探视权。当事人不能自行作出,法院也不能未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作出。

小编已经作了一番介绍,离婚需要处理的问题很多,但是每一件事都不能马虎,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必须协商清楚,防止以后发生纠纷。离婚探视权的约定必须明确,尤其是在探视的期间和次数上,现实中,因为探视权而导致的问题还是很多的,大家也要引以为戒,确保探视权明确,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