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牵涉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定:1.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
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2.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贯彻执行《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法律依据:
《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进行公证、认证的相关规定》第一条
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