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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需要延长的理由有哪些?

栏目: 离婚 / 发布于: / 人气:3.21W

一、离婚冷静期需要延长的理由有哪些

离婚冷静期需要延长的理由有哪些?

30天的调整期是偏短的,应适当延长,适当增加离婚难度。同时减少离婚率,增加社会的稳定。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家庭的美满也备受重视。面对一段尚可挽回的婚姻关系,大多数的人都会选择“劝一劝”。亲戚朋友的苦口婆心,法院、婚姻登记处的调解,其实是在做“筛查”和“兜底”的工作,指向那些仍有挽救余地的婚姻,建议冲动的夫妻们能够冷静一下。30天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但说到底也只是一段缓冲,为冲动离婚踩一脚“刹车”。当事人铁了心要离婚,确认没有回旋余地,或是存在击破婚姻底线的行为,没有任何人、任何部门能违背法治精神,强行“拉郎配”搞复合。

二、离婚的流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是否应该延长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离婚冷静期的延长确实可以有效的增加离婚的难度,毕竟离婚给社会增加的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执行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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