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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侵犯夫妻生育权的保护

栏目: 婚姻家庭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1.47W
民法典关于侵犯夫妻生育权的保护

一、民法典关于侵犯夫妻生育权的保护

随着《民法典》颁布,《婚姻法》已经废止。

《民法典》中有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离婚诉讼规定处理。

二、生育权的立法规定

中国的《民法典》、《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都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有关国家和公民生育权利益发生冲突方面,对公民享有的多项计划生育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计划生育人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

散见于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公民计划生育权利主要有:依法生育权、不生育权、获得避孕和节育服务权、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保障权、人格尊严权、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权、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产期休假权、劳动时间哺乳权、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权、孕产期和哺乳期享有医疗保健权、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权等等。

第三者侵害生育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对于第三者导致的严重侵害生育权的行为,例如因此而引起的自杀、凶杀事件,还可适用民事制裁。

另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三、生育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

生育即生殖繁衍后代,它使人类得以代代相传、生生不息,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作为人的每一个公民的一项重要责任,也可以说,人们生育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自己的延续、发展,并从中享受家庭带来的其他乐趣与利益。为了达此目的,上一代从下一代一出生开始,往往更关心的是:下一代是否能为自己“传宗接代”。这就是为什么具有“男尊女卑”思想的人喜欢男孩而不喜欢女孩的原因,他们误认为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在今天“生男生女都一样,同样都是传后人”的思想里,实际上包含着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只要健康正常,都能完成人类最伟大的使命——延续后代:生育。由此可以看出,人们希望的是下一代从一出生开始就最好具有有关生育能力正常发展的健康状况和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并寻求得到法律的全面确认和充分保护,使人们能顺利实现其代代相传的愿望,即生育权应该是基于人的存在而产生且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这才符合人类对其自然属性而产生的认识规律。

再看,民法规定的公民的人格权是指公民基于其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是作为人都应享有的、不可任意剥夺的权利,是私权,属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畴,它始于公民出生,

终于公民死亡。经民法确认和规定的生育权,与其他人格权一样,也属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畴,公民出生时就应当享有直至其死亡。因此,生育权在本质上是人格权。

综上所述,所有的人都需要严格的执行,生育的权利是夫妻双方的事,但具体的权利需要法律来约定,这也是需要来保障大家的合法的生育权的。民法典关于侵犯夫妻生育权,新的《民法典》的修订就是对之前涉及到的生育权的内容的完善,更加符合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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