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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栏目: 家事纠纷 / 发布于: / 人气:3.06W
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该司法解释为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提供了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离婚,并且否定丈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我国法律对于人的民事权利认定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且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当胎儿存在于母体时,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而被视为母体的一部分,因此不具有独立人的权利能力。法律上对胎儿的保护,是通过对母体的保护来实现的,属于母体生命健康权的范围。因此作为母体的孕妇,自然有权对胎儿进行处分。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