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相对人的效力两方面。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并且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