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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承运人权利

栏目: 合同违约 / 发布于: / 人气:8.09K

客运合同承运人的权利有:
一、按国家物价局规定收取旅客客票价款及行李托运费。
二、拒绝乘客要求改变规定线路及超速驾驶的要求。
三、按规定要求无票乘车、超程乘车人补缴票价款及超过规定的行李托运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客运合同承运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