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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孳息的归属怎么确定?

栏目: 合同纠纷 / 发布于: / 人气:2.95W

一、买卖合同孳息的归属怎么确定?

买卖合同孳息的归属怎么确定?

孳息采交付主义,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

这里的产生,并不是说形成,而是说已经。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保有所有权,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贷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

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项前的这一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所有权人)所有。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

孳息是“原物”的对称。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但如果买卖的不是一般的货物,则届也有可能涉及到法定孳息,如买卖正被出租的房屋即是。

孳息之产生与原物占有人的照料大有关系,故有关买卖合同法律都规定孳息收益人的确定与标的物的交付相联系。未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产生率息时,孳息属于出卖人。自交付买卖标的物时起,物的收益归属于买受人。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原物与孳息是各自独立的物,未与原物分离的,不是孳息,而是原物的组成部分孳息因法律规定或者自然规律的衍生关系而从原物之中出生出来,其必须具有两个条件:

1、原物和孳息不具有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同一事物中,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它不能同时又是部分;部分也不能同时又是整体。简而言之,部分构成整体,整体是部分构成的。

不具有整体和部分关系,决定了原物和孳息是两个独立的、不相容的物。从物理上,独立存在、有着各自的机能,从而发生原物与孳息关系。以区别于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2、原物与孳息不具有从属关系。

从属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独立事物之间存在依存与被依存的关系。被依存一方消亡,则依存一方不一定消亡,但丧失其独立存在的物理意义或者法律意义。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产生的孳息,如果合同有约定归属的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和一般的交易规则来确定,通常情况下,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