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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公司辞退员工的条件是什么?

栏目: 合同纠纷 / 发布于: / 人气:2.29W

一、中山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公司辞退员工的条件是什么?

中山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公司辞退员工的条件是什么?

中山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公司辞退员工的条件具体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有经济补偿吗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有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实质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者所达成的合意,应当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地点、劳动报酬等法定条款。劳动合同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终止的,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