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先合同义务的种类和形式有:诚信缔约义务、告知、协助、保护、保密等。
⑴诚信缔约义务:就是要有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不能搞虚假协商、恶意磋商。
⑵告知义务:就是要如实告知对方有关的重要事实,不能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⑶保密义务:就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不能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总之,如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