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提前收回贷款是否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

栏目: 合同订立 / 发布于: / 人气:1.2W
提前收回贷款是否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
律师解析:提前收回贷款不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解除权。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借款人如果存在发票缺位、不配合检查、抵押物被查封等情况,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