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因此,企业破产资不抵债一般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