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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一般事项是否有规定

栏目: 经营管理 / 发布于: / 人气:2.83W

实际上在公司当中的一些一般事项处理的时候,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是有权利自行处置的。除了公司的重大事项是需要经过股东的表决权的,其他的一般事项是没有必要大动干戈的召开股东大会的。但是生活当中有些人对于公司法一般事项是否有规定,还是存在一些疑惑的。

公司法一般事项是否有规定

一、公司法一般事项是否有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当中,只对公司一些重大事项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事项。

重大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法重大资产处置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处置重大资产的行为,是指公司处分相对于公司资产总额而言占相当比例,且对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构成重大影响的资产行为。重大资产处置行为与营业转让联系极为密切,但并不完全等同于营业转让。

《公司法》第75条只是将主要财产转让作为异议股东向公司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场合之一,而此处未解释何为主要财产。

第105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这里也未对重大资产作出解释,只是强调本法有规定的或者公司章程自己定义的,便构成重大资产转让。但是针对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司法》、《证券法》还是中国证监会和两个交易所,都很关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公司法》第122条既未从质的方面,也未从量的方面定义重大资产,仅仅是强调上市公司如果在一年内买卖重大资产的总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时,只有股东大会有权作出决议,而且该决议必须经特别多数表决权通过。

结合上文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在我国的公司法一般事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是我国的公司法当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所以一般除了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外,其他的都是一般事项。和一般事项不同的是涉及到公司的重大事项,是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以后才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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