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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限公司表决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栏目: 经营管理 / 发布于: / 人气:1.27W

我们知道,现代公司基本都是按比例决策权的原则实施提案决策的。所以许多性质的公司都会对表决权行使的问题有所疑问。那么,公司法有限公司表决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小编在文中进行了详细解答,希望能帮您解答相关疑惑。

公司法有限公司表决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什么是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 voting right)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

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多重表决的内容:

所谓多重表决权股,是指一股享有多个表决权的股份。是否允许多重表决权股,各国规定颇不一致。日本一般不允许多重表决权股,而英美公司法则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多重表决权股。如依英国1985年《公司准则表格A》第54条之规定,公司章程既可设立永久性的多重表决权股,亦可规定特定股东就特定事项享有多重表决权。

根据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中国《公司法》不允许多重表决权股份之存在,固无不当,但为充分发挥多重表决权股在特定紧急情形下维护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有作用,宜仿德国立法例,例外地允许多重表决权股之设立。

简单来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依据股份多少按比例行使。对于公司合并等重大事项的表决,需要更多比例股东的一致通过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