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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 虚假 股权转让

栏目: 股权 / 发布于: / 人气:1.13W
债转股 虚假 股权转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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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案


  的处理

1、撤销登记的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法规,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行为,均有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2、撤销登记的性质

上述法律法规中,既包括程序法规定,如《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包括实体法规定,如《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关于撤销登记的规定,被许可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登记,一般被认定为许可机关怠于实质审查导致许可行为存在瑕疵,许可机关可以采取主动纠错方式(撤销行政许可)予以解决。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并非唯一处理方式。《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该条款,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实体法对被许可人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撤销登记只限于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行为),而其他登记事项(行政确认行为)和各实体法中规定的撤销登记,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3、虚假签名行为的处理程序

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撤销登记不同,依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实体法作出的撤销登记行为,在程序操作上较为完备。但在实践中,同一个工商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作出撤销登记的案例较多,依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作出的撤销登记很少。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区分撤销登记的不同情形,办案机构要加强与登记机关的协调沟通,将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决定书交由登记机关装入登记档案。此外,还应重视责令改正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运用。

对于按许可程序作出撤销登记的后续处理问题,《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按行政处罚程序撤销登记的后续处理问题,《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