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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过多少?

栏目: 股权 / 发布于: / 人气:5.68K

一、股权质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过多少?

股权质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过多少?

股权质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过60%,股权质押是股东个体将所持有股票抵押给金融机构如券商、银行等以获得资金的融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抵押自己的股票借钱。如果不还钱,金融机构就有权把被抵押的股票处置掉。通过证券公司抵押股份的是场内质押,在交易所内完成股份交收,通过券商以外的金融机构质押股份的叫场外质押。

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自己不赔钱,借出去的资金肯定低于被抵押股票的市值。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股权质押的抵押率不能超过60%,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比例一般只有40%-50%,也就是1个亿市值的股票大概只能借个5000万不到。钱借出去了,兜里的股票如果跌了,市值比借出去的钱还要少,金融机构还是不干的。

二、关于股权质押标的的判断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股权质押在我国的合法的,通过对有价值的股权的抵押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流,并进行合法的投资或者生产经营。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质押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其可以运用股权质押的标准,如果超过股权质押的标准的,则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公司股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股权质押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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