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且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未在本地居住或是在本地没有稳定的工作,不具备支付租金的能力;3、在本地有住屋或家庭人均住屋面高于住屋保障面积标准;4、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保障性住屋;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两年有房屋出售记录。《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办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