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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

栏目: 房屋买卖 / 发布于: / 人气:1.99W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
(二)偿还自住住屋贷款本息的;
(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较低工资标准的;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屋公积金增值收益。
(八)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屋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屋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屋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屋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屋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屋类型的提取。
《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屋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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