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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栏目: 房屋买卖 / 发布于: / 人气:3.09W

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下: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屋
(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屋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屋公积金。
(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屋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屋的,均可以提取住屋公积金。
(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屋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屋公积金。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屋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屋,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屋公积金。
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屋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屋且租赁住屋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屋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4、离退休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屋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屋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屋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7、出境定居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屋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屋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9、家庭生活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屋公积金按揭协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开发销售商品住屋,应与南京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屋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以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屋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在签订按揭协议前应对开发单位及贷款楼盘进行贷前调查,协议签订后应对贷款楼盘进行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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