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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担责? | 男子钓鱼触电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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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法院网

男子钓鱼触电身亡 谁担责?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钓鱼引发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电信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18.5万元,鱼塘主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9.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3日下午,李某与朋友来到一处鱼塘钓鱼,两人向鱼塘经营者刘某支付钓鱼费用80元。李某钓鱼时,因其鱼线缠绕电杆上架接的电缆线,导致李某拉扯鱼竿时触碰高压电线而触电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家属遂将刘某、高压电线所属供电公司及电缆线所属电信公司诉至法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与供电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由供电公司一次性补偿李某家属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是导致本案触电事故高压电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供电公司应当对李某触身亡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高压线下严禁钓鱼,李某作为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但仍在显而易见的架接有高压电线之下的鱼塘钓鱼,导致其触电身亡,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自身应承担过错责任;

电信公司将其公司电缆线架接在供电公司电线杆上,其擅自寄挂的电缆线虽然不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也存在间接原因,故电信公司对李某触电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刘某作为塘主,收取了李某钓鱼费用,即是有偿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经营场所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其对李某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综上,本院酌情认定李某触电身亡事故由其自身承担35%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35%的责任,电信公司承担20%的责任,刘某承担10%的责任。因供电公司已经与李某家属达成调解,故可以免除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李某家属、被告刘某和电信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