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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母去世部分继承人主张赡养较多要求多分遗产法院是否支持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2.53W


北京房产律师——父母去世部分继承人主张赡养较多要求多分遗产法院是否支持

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号房屋由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坤共同继承并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赵父赵母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2017年10月5日去世,两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坤赵父赵母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赵父赵母遗留一号房屋一套。赵父赵母生前未留有遗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赵某坤在一审法院辩称同意上述财产平均分割。

赵某涛在一审法院辩称,其不同意赵某杰的诉讼请求。赵某杰从未照顾过父母,也没有管过家里的事,赵父生前居住在赵某涛的房屋中,赵某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赵某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位于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坤共同继承,其中赵某杰享有三分之一的房屋份额。

事实和理由:赵某杰尽到了赡养义务,虽然没有住到一起,但是经常去看望父母,赵某杰早年对家庭贡献大。赵某杰的身体不好,有脑溢血、高血压等。赵某杰没有子女,其配偶肢体伤残,家庭经济条件远低于赵某涛赵某坤,一审判决赵某杰所占比例过低,侵害了赵某杰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赵某涛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赵某杰从未照顾过父母,也没有管过家里的事,赵父赵母生前由赵某涛赵某坤照顾,二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赵某坤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意见同赵某涛

 

法院查明

赵父赵母系夫妻,二人婚内育有子女三人,即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坤赵母2017年10月5日死亡,赵父2018年3月28日死亡,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2000年1月20日,赵父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由赵父购买一号房屋,购房时使用了赵父赵母二人的工龄优惠。2000年2月14日,房屋产权证下发,房屋坐落登记为一号

赵某涛赵某坤主张二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为此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赵母生前录像,证明赵母向亲属自述赵某涛赵某坤照顾父母;证据2、赵母生前在台历上记事内容,证明赵某涛赵某坤多年日夜不间断照顾卧床瘫痪父亲、重病母亲,证据3、丧葬费票据,证明赵某坤赵某涛办理相关事宜,赵某杰均不在场。赵某杰对上述证据均认可。

经法院询问,赵某杰表示其自1976年至2000年期间负担部分父母生活费和医药费,此后不再负担,但至少每月看望一次父母,因其于2017年10月脑出血,身体状况不允许亲自照顾父母,认可由赵某坤赵某涛轮流照顾父母。赵某坤赵某涛则表示赵某杰从未负担过父母的生活费、医药费,且仅在2010年之后约半年看望一次父母,此前从来不看。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赵某涛赵某坤轮流照顾赵父赵母的生活起居,陪伴就医并管理二人的财产,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法院在对遗产进行分割时,酌情对赵某涛赵某坤予以多分,具体比例为赵某杰20%、赵某涛40%、赵某坤40%。

赵某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合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坤三人的实际年龄状况、个人家庭状况以及诉争遗产房屋情况,本应协商解决处理,但因双方差距过大,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本院补充查明如下事实:赵某杰退休金为每月4573元,赵某杰配偶陆某退休金为每月5600元。

 

裁判结果

赵父名下位于一号房屋由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坤三人按份继承所有,其中赵某杰继承20%份额,赵某涛赵某坤各继承40%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现有充分证据可以认定赵某涛赵某坤轮流照顾赵父赵母的生活起居,陪伴就医并管理二人的财产,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在对遗产进行分割时,酌情对赵某涛赵某坤予以多分。赵某杰主张其亦对赵父赵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同时,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坤均年事已高,且赵某杰与其配偶均有退休收入,并非没有生活来源,赵某杰关于其生活困难应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