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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致人死亡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 | 律师解读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2.07W

     通常情况下交通意外致人死亡,如果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以上要负刑事责任,其余情况只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即可。王某某在开车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将闯红灯的潘某某撞倒,最后抢救无效死亡。最后经过交警对于事故的认定在此事故中潘某某负全部责任,所以潘某某只对此案件负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交通意外致人死亡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事律师,本人接触过很多起交通意外致人死亡的案件。如果您的所有条件都合理合法,就算出了交通意外,切记救人要紧,不要想逃避责任而逃逸现场。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出事故,也要先积极救援伤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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