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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夫妻婚内买房时一方父母有出资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5.88K

原告诉称

北京离婚律师——夫妻婚内买房时一方父母有出资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吴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8万元;2.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利息31862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吴某峰是被告吴某英的父亲,吴某英和林某涛原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是2016年4月28日购买,房屋登记在林某涛一个人名下。原告把唯一的住屋卖掉,一共93万元,同时向亲戚朋友借款共计178万元,分三笔借给被告,2016年2月18日借给被告94万,2016年4月21日分两笔支出,一笔是24万,第二笔是59.9万,用于购买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剩余的69万元由林某涛贷款。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二被告应该偿还原告的借款178万元,让原告老有所依,是二被告应有道义。

 

被告辩称

林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从来没有说过是借的钱,说的是婚内赠与,双方也没有借条和书面协议等,同时从2016年到现在,原告也没有索要过借款。

吴某英辩称,不是婚内赠与,就是借贷,但当时没有录音,就说暂时(和老人)住在一起,再给我爸妈买套房。我父母都是工薪阶层,不可能直接把178万就给我。当时我也是有贷款资格的,但林某涛说我没有,所以涉案房屋就写了林某涛一个人的名字,同时林某涛还以我父母再买第二套房为由,让他们放弃了在房本上写上名字的权利.

 

法院查明

林某涛与吴某英原系夫妻关系,吴某英系吴某峰之子。

2015年1月12日,吴某英与林某涛登记结婚。2015年8月15日育有一女,2016年8月9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存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30万元给女方。2.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对应的公积金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女方给予男方经济补偿人民币120万元,……

2016年3月17日,林某涛(买受人)与XXX(出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房山区一号的房屋。涉案房屋现登记在林某涛一人名下。

2016年4月21日,吴某峰通过银行账户分两笔向林某涛转账24万元和59.9万元。在庭审中,吴某峰称涉案房屋总价款为252万元,付了178万元,剩余是贷款的,其中第一笔94万元是支付给出卖人用于解押,林某涛对吴某峰的陈述予以认可。

2018年2月12日,林某涛向吴某峰银行转账30000元。2018年11月16日,林某涛向吴某峰银行转账5000元。2019年12月23日,林某涛向吴某峰银行转账10000元。

庭审中,双方对于林某涛向吴某峰转账的理由存在争议。林某涛提交银行交易流水,主张转账3万元系因为离婚后仍与原告吴某峰居住在一起,该费用用于家庭生活;剩余转账系偿还因创业向吴某峰所借3万元。吴某峰对此不予认可,称不存在借贷关系。对此,林某涛称该笔款项系2018年9月5日,吴某峰取款3万元后通过ATM机分三次存入其银行卡,但吴某峰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前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加州水郡支行调取了吴某峰的2018年9月的银行交易流水,根据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吴某峰于2018年9月5日通过银行柜台取款3万元。对此,吴某峰称2018年2月12日的钱是林某涛的还款,2018年9月5日取的3万元是用于还亲戚的欠款,不是借给林某涛的。吴某英称2018年2月12日的3万元是为了还亲戚的欠款,让林某涛给吴某峰转的。2018年9月5日的3万元,吴某英不知道吴某峰取钱干什么。

综上,本院认为,关于2018年2月12日的3万元转账,结合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系林某涛用于偿还其欠款这一事实。关于2018年9月5日的3万元,基于吴某英补充的质证意见,其认可林某涛向吴某峰借款3万元,综合双方陈述及证据,本院认为林某涛于2018年9月5日向吴某峰借款三万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认定,故对于吴某峰主张1.5万元系偿还178万元欠款的事实不予认定。

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目前吴某峰、林某涛及吴某英等均居住在涉案房屋,双方亦认可将来有钱再为父母买房。

 

裁判结果

驳回吴某峰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峰支付177.9万元的首付款系基于赠予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一是从是否形成合意的角度看。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条等书面证据予以佐证,仅有相关转账记录。在此需对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进行审查。根据庭审调查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可以排除合理怀疑。首先,对双方均认可的日后有钱再给父母买房这一事实应如何认定?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给父母买房的承诺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

其次,虽然吴某英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从吴某英与林某涛的离婚协议看,双方明确无共同债务,且在房产分配中也约定,林某涛支付吴某英120万元。虽然双方约定将120万元支付至吴某峰银行账户,也难以得出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加之,起诉后,双方关系恶化,故对吴某英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二是从借贷双方的关系看。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关系。从双方的录音中可以看出,吴某峰夫妇多次向吴某英赠予钱财。在吴某英再娶时,父母为其出资购房,符合其生活习惯,难以认定双方具有借钱买房的事实。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予认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林某涛自述称向吴某峰借贷3万元,但吴某峰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该笔借款,故法院对该笔借贷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