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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栏目: 法律常识 / 发布于: / 人气:3.05W

    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情况,比如遭遇情侣分手、交通事故、个人信息被侵害等等。那么是不是认为自己的精神受到损害都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不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的说法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五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并非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都能得到支持。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注意避免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在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被侵权人在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可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的侵权情节、损害结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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