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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屋公积金怎么分 | 离婚时

栏目: 法律常识 / 发布于: / 人气:1.44W

随着购房压力的不断增大,住屋公积金成为越来越多人选择工作时考量的因素。婚后所得的住屋公积金,无疑是婚后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应当依法进行分割,但总有当事人,以“住屋公积金由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保管,自己无法支配”为由,逃避支付义务,那么离婚时,究竟该如何理解“分割住屋公积金”呢?

离婚时,住屋公积金怎么分

一、住屋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之间的共有除明确约定比例外,一般属于共同共有。结合物权的相关知识,共有物分割的方法有3种: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即实物能够分割,则分割;不能分割,或拍卖后分割所得款项;或作价由一方取的,但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的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都想取得,可由他们竞价。

这个规则可以适用于有形的物,公积金同样可以借鉴。实际上,由于思维定势,我们往往认为公积金是一般等价物,才产生了上述分歧。

二、公积金支取时间不可由司法限定

从立法上看,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屋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利于住屋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屋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屋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屋问题的重要举措。

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还应考虑到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其本身的立法目标。所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通常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而不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

三、“支付”应理解为作价补偿

大多数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对公积金进行分割,调解书中载明“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关键要理解这里的“支付”是“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得财产一方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是金钱即可。

钱是一般等价物,而不是特定物,既可以是货币形式的公积金,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并不要求离婚后,一方当事人立刻提取公积金来支付这部分钱款。故开篇时说的以“住屋公积金由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保管,自己无法支配”为由不履行支付义务,是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的。

希望今天的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