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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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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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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欠乙500元,到期未还,甲向乙索要,乙说没钱,甲原本只能向乙要钱,这时,乙的好友丙十分慷慨地说,不要找乙要钱了,我现在就替乙还500元。丙当场掏出500给甲。该案例中,甲乙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丙就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