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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审查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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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审查诉讼时效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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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是否审查诉讼时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期诉讼请求。可见我国采取的是主动审查的模式。
其次,我国当前诉讼模式依旧是职权主义的模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采用了一些当事人主义的成份,但这只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 第三,被告未提出时效抗辩,视为其放弃时效利益的观点,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这亦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