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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回购协议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5.68K
经济适用房回购协议
广州经济适用房回购政策谁了解?
  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不用申请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屋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屋价格进行回购。  一、回购程序: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  2、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评估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通知产权人领取退房相关审批文件;  3、产权人在房交所凭相关批文和个人及产权资料,办理退房手续.  二、中低“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两种房屋是有区别的。  1,在管理办法上,“中低价房”已有政府规章予以详细规定,而“经济适用房”因为带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仍采用相对灵活的管理方式;  2,二者满足的客户群体是不一样的,“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屋问题,而且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中低价房”是国家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屋结构”的作用,对于购买“中低价房”的用户的门槛限制相对较低;  3,在转让方面,二者均有“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但“中低价房”的限制更为严格,即使获得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而“经济适用房”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虽然政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但“经济适用房”并非不得上市转让;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转让;  4,两种房屋分属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在申请、购买等程序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