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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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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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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造成目前市县担保公司困难重重的原因,来自外部环境和担保公司自身局限两个方面:
  1.外部原因
  一是严峻的经济形势,担保机构生存环境恶化。2013年以来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大,加上经济结构调整,消费需求不足,民间理财风险爆发,生产周转困难等因素,省内中小企业普遍出现资金链趋紧现象,融资难问题更加凸显。部分地区出现银企信任危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淡化,违约风险接连出现,导致担保公司代偿现象集聚发生,部分担保机构代偿能力几近丧失。
  二是金融机构风险转嫁,没有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关系。面对经济下行压力,金融机构不仅不与担保机构共担风险,还对合作担保机构要求更加严苛,采取降低授信额度,压缩单笔规模,停止新增业务,甚至单方面中止与担保机构的合作。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压贷、抽贷、缓贷情况愈演愈烈,政策性担保机构处在“担保企业还款难、存量业务续贷难、增量业务拓展难、代偿业务追偿难”的四难境地。
  2.内部原因
  一是担保机构实力弱,不能达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要求。H省151家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平均资本金为8600万元,特别是县级担保机构资本金平均资本金仅有6700万元,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占43%,而大多数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为1亿元,特别是实力雄厚的四大国有银行,总行均制定了严格的准入门槛,担保机构难以达到银行的准入门槛,限制了其担保职能的发挥。
  二是担保机构没有建立激励考核机制,缺少开展业务的内在动力和压力。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大部分为公职人员兼任,开展业务多少与其收入不挂钩,业务做的好没有奖励,但是一旦发生代偿,大多会被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很多政策性担保机构存在“宁愿不做业务,也不能发生风险”的思想,主动开展担保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公共职能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