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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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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同一个
物业
管理区域内的
业主
,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
行业
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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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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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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