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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执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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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执行对象
监视居住的对象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民事主体一般都是那些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却没有造成非常严重规定社会危害,此时一般会被监视居住。在被判处监视居住期间,民事主体不得离开经常居住地,同时不能在当地的相关部门任职,监视居住者与取保候审的限制是差不多的。